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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