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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毛明与王山、吕存苹、曲正义、王文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明,王山、吕存苹、曲正义、王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908号申请执行人:毛明被执行人:王山、吕存苹、曲正义、王文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执字第1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