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泽源、吴兰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泽源,吴兰英,谢干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刘泽源,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人吴兰英,女,1959年1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申请人谢干辉,男,成年,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人刘泽源、吴兰英与被申请人谢干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谢干辉所有的桂08-×××××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泽源、吴兰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干辉所有的桂08-×××××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