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长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苗龙,程美华,江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33号原告上海长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纷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志军。被告江苗龙,住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弄***号***室。被告程美华,住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弄***号***室。被告江雷,住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弄***号***室。原告上海长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苗龙、被告程美华、被告江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07.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长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