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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学彬与邱秀英、邱居铿、陈华珍、黄文美、谢少敏、明溪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彬,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秀英,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国凯,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邱居铿,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陈华珍,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黄文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谢少敏,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明溪县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法定代表人,邱居铿。上诉人陈学彬因与被上诉人邱秀英、原审被告邱居铿、陈华珍、黄文美、谢少敏、明溪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学彬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学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学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为11560元,由上诉人陈学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魏博代理审判员  缪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