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肖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正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