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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肖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正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