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钟艺峰与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2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艺峰,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钟艺峰,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论苑街**号。被执行人: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定中,系该公司职员,住广州市海珠区。钟艺峰诉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钟艺峰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根据钟艺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萝法执字第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彭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耀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