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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克平与杨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平,杨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吴克平,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杨永香,女,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克平与被告杨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克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克平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