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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静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静,山西泰合维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静,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泰合维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丁小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静因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静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山西泰合维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同意樊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樊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樊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53元,减半收取23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共计3836.5元,由上诉人樊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卫文学审判员  李俊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英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