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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汪立国与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国,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汪立国,机动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夫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国诉被告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汪立国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