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汪立国与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国,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汪立国,机动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夫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国诉被告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汪立国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