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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续耀辉、孙志龙、申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代表人马玉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续耀辉,男。被执行人孙志龙,男。被执行人申殿生,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续耀辉、孙志龙、申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博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