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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秀连与兰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秀连,兰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梅秀连。被告: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秀连与被告兰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兰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秀连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秀连撤回对被告兰超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