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秀连与兰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秀连,兰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梅秀连。被告: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秀连与被告兰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兰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秀连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秀连撤回对被告兰超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