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袭美玲与被执行人程燕、黄鸣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袭美玲,程燕,黄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737-3号申请执行人袭美玲,女,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燕,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鸣涛,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袭美玲起诉被执行人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建民初字第1786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程燕于2014年6月12日前归还原告袭美玲借款18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675元,由程燕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袭美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追加案外人黄鸣涛为共同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黄鸣涛与被执行人程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2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依法裁定追加案外人黄鸣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燕名下有一处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设定了银行抵押,本院已予以了查封;其名下有一部注册日期为2005年1月19日的松花江牌小型轿车,已被本市其他法院查封且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截至2014年7月21日,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为数十元。被执行人黄鸣涛名下虽有一处房产,但已被本市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其名下有一部注册日期为2004年6月8日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下落不明。截至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人黄鸣涛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为两千余元。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建民初字第178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殷仁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