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福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福臣,周广军,潘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联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潘福臣,男,生于1965年05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周广军,男,生于1976年09月0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潘福民,男,生于1961年0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潘福臣、周广军、潘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潘福臣、周广军、潘福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在被执行人潘福臣、周广军、潘福民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