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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薛冬梅与吴智文、吴明臻追偿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冬梅,吴智文,吴明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58号原告:薛冬梅,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委托代理人:刘飞,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彪,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智文,男,1961年3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G343052(8),户籍所在地:香港。被告:吴明臻,男,1985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V068933(5),户籍所在地:香港。委托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航,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冬梅诉被告吴智文、吴明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吴智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冬梅撤回对被告吴智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冬梅撤回对被告吴智文的起诉。审判员  陈佳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思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