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绍权与张新环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权,张新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权。被执行人张新环。本院在执行李绍权申请执行张新环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忻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新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绍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其房屋南面屋檐下的排水沟的沟口以宽0.3米、高0.3米打通,排除妨害,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张新环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打通排水沟,排除妨害。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忻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建武审判员 蓝锦翔审判员 韦善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