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丁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娥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