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晨辉,男,汉族李伟与李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西福民初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李晨辉偿还李伟借款本息440000元,李伟主张债权支出费用20776元及案件受理费4137.50元由李晨辉承担。因义务人李晨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伟于2015年7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晨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1788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717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