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29号原告刘某某,女,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邱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