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迅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曾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迅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曾伟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15号原告佛山市迅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仙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法定代表人曾伟祥。委托代理人王勤章,男。被告曾伟祥,男。原告佛山市迅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以下简称天马娱乐广场)、曾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泽霞独任审理,并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委托代理人王勤章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伟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天马娱乐广场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配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马娱乐广场配送员工食堂和营业西厨所需的各种农副产品,配送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货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签约后,原告开始向被告天马娱乐广场供货至2015年2月份。自2014年10月起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共计拖欠货款720728.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另查明,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是被告曾伟祥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非法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曾伟祥应当对被告天马娱乐广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天马娱乐广场立即向原告退还押金4000元、支付拖欠的货款720728.9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被告曾伟祥对被告天马娱乐广场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天马娱乐广场辩称:第一,对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有异议,实际拖欠的货款金额应为710741.60元;且原告的员工王红磊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告借款6000元,该款项应当在货款中予以扣减;第二,关于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不应计算。被告曾伟祥未作答辩。原告举证: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天马娱乐广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曾伟祥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原告有配送农产品的资质。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证据无异议。2.《配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供货期限、货款结算方式、时间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合同中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签名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且签名的人员在2014年1月30日才到被告公司上班;对合同的内容无异议。3.押金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4000元应当返还。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证据无异议。4.供货单(供应商货款支出审批单、天马俱乐部商品直拨单、佛山新天马现金支出证明单、送货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720728.90元。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金额有异议,金额应为710741.60元。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曾伟祥在诉讼中未举证。被告曾伟祥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天马娱乐广场(甲方)签订《配送合同》,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员工食堂和营业西厨所需的各种农副产品配送(即水果、蔬菜、肉类、副食、味食品等);二、供货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三、资金结算:经双方协议在每月十日为一个周期结算(节假日顺延);四、3.甲方所需商品必须在上一天晚9点前通过电话(8381×××6或131××××9100)的方式下订单给乙方,或者送菜当天由甲方提供下一天的订单,给乙方提供数量编制和配送时间;五、2.甲方未按时结算乙方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4000元,被告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并对原告主张退还该笔押金无异议。2015年1月31日,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停业整顿。因尚有人员未撤离,原告实际供货至2015年2月7日。对此,被告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天马俱乐部商品直拨单、送货单,合计货款总额为720556.15元。因被告尚未支付,遂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属个人独资企业,其股东为曾伟祥一人。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天马娱乐广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其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以及退还4000元押金的诉求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数额;二是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法有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抗辩称其财务人员计算的货款金额为710741.60元,应以该数额为准。原告提交了天马俱乐部商品直拨单、送货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实际向被告天马娱乐广场供货的事实以及具体供货金额,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该部分证据亦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拖欠货款的金额应以双方实际交易的单据为准,且被告天马娱乐广场对其单方计算的金额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支付货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过核算,原告提交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单据货款总额为720556.15元,原告的计算有误,本院对其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天马娱乐广场抗辩称其与原告并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不应主张。《配送合同》第五条第二点约定:“甲方未按时结算乙方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据此,原告有权向被告天马娱乐广场主张计算违约金,被告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告依据《配送合同》关于“每月十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的约定,结合最后一次送货时间得出最后一期货款的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3月10日,为方便计算,原告将所欠货款统一从上述期限的次日即2015年3月11日起算,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上述合同约定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曾伟祥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被告曾伟祥应当对被告天马娱乐广场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迅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0556.15元及违约金(以货款720556.15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迅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返还押金4000元;三、被告曾伟祥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89元,财产保全费4209元,合计9798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马饮食娱乐广场负担,被告曾伟祥承担无限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嘉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