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与磐安县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程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磐安县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程金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522号原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法定代表人:章明海。被告:磐安县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枝。被告:程金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与被告磐安县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程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