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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一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万正康与万正康、沈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万正康,沈燕,刘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一监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万正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燕(艳)。原审被告刘云兰。原告沈燕与被告万正康、刘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泰兴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6日,原审被告万正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万正康于2015年6月29日以申请再审的案件已经在执行程序中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万正康在本案审查期间,因与被申请人在执行中和解而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万正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徐庆斌审判员 胡妙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