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平执行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魏建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排,曾忍花,陈阿芳,陈玲,陈炜荣,魏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行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陈排,男,192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曾忍花,女,193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陈阿芳,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9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陈炜荣,男,200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魏建斌,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平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建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建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建斌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