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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明武与于淑娟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淑娟,董明武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淑娟。委托代理人:王铁军,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明武。上诉人于淑娟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铁军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颖、赵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启霞担任本案记录,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淑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军,被上诉人董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8905元,退还上诉人于淑娟。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高 颖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