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志强、贾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又名贾晓伟,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赵志强于2014年12月下旬某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步行街顶好饰品店内,窃取手表3块,价值人民币1858元。2、被告人赵志强、贾某事先预谋后,于2015年2月24日15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步行街西100米路北德克士门口路东侧,赵志强扒窃被害人李某联想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9元。3、被告人赵志强、贾某事先预谋后,于2015年2月24日17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步行街西100米路北法式脆皮蛋糕门市西南角处,由贾某扒窃被害人陈某苹果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5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赵志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于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强、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志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赵志强于2014年12月下旬某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步行街顶好饰品店内,窃取手表3块,价值人民币185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志强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2、证人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6时许,其和两名同事在店里上班,有个20多岁的男子到店里转,当时他在放手表的柜台处站着,等其为一位女士开完交钱的单子后,发现那个男子不见了。过了有半个小时,其发现柜台架子上有三块手表不见了,两块是艾奇牌手表,分别价值人民币669元、789元,一块是飞浪达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00元。经其和同事调取监控,发现是那名男子偷的手表,并经其辨认,证实该男子系被告人赵志强。3、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于某证言一致。2、被告人赵志强、贾某事先预谋后,于2015年2月24日15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步行街西100米路北德克士门口路东侧,赵志强扒窃被害人李某联想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志强的供述:今天中午11时许,其给贾某打电话,让其一块吃饭,期间贾某提议去街上转转,意思就是去偷东西,其表示同意。吃完饭后,二人在牡丹区东方红大街德克士东看见一名女子,一部白色的手机放在她上衣外兜里,其就过去把手机拿出来就转身离开了。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今天下午4时许,其和朋友李新如在牡丹区东方红大街上闲逛,走到古邑商城时发现其白色联想牌手机被盗了。3、被告人赵志强、贾某事先预谋后,于2015年2月24日17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步行街西100米路北法式脆皮蛋糕门市西南角处,由贾某扒窃被害人陈某苹果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志强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今天下午赵志强给其打电话,提议在牡丹区东方红大街上转转,意思就是在街上偷点东西,其同意后二人就在街上寻找目标。过了一会儿,其发现一个穿灰色风衣的女孩,衣服右兜里放了1部手机,当走到一个卖蛋糕的门市处,赵志强在那个女孩前面停下来,其用右手将手机偷出来就走了。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今天下午其和朋友张某在牡丹区东方红大街上逛街,当走到卖台湾老婆饼西南角的时候,有个人碰了其一下,当时也没多想,走了没多远其感觉衣服轻了,就发现右兜里的黑色苹果手机不见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内容与陈某陈述一致。综上,被告人赵志强参与盗窃3次,数额为人民币3442元,被告人贾某参与盗窃2次,数额为人民币1584元。另有书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问话笔录,领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志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归案后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赵志强退赔给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顶好饰品店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飞浪达牌手表1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 民审 判 员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伟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