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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泗县大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泗县大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玉春,经理。公司地址:泗县泗城镇北关。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通。公司地址:泗县泗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大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泗县大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进行保全。本院认为,泗县大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泗县辉烁塑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进行查封。土地使用证号:泗国用(2014)第6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