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香河县华鑫泡沫有限公司与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烧酒巷村230号。法定代表人:昝昕,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河县华鑫泡沫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秀水街淑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云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河县华鑫泡沫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工合同履行地在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且合同签订地也在北京市通州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北京福尔伊德家具有限公司从被上诉人香河县华鑫泡沫有限公司定作海绵而引起的纠纷,双方系加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由香河县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徐福禄审判员韩景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文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