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邢某某,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