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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邢某某,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