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军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06号罪犯王军伟,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军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3日15时许,工头张某某的施工队在开封市中山路南段施工时因架子不够用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发生矛盾,便纠集被告人王军伟等人帮忙,王军伟伙同他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刘某某从安全护栏空隙中坠落摔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军伟系从犯;与原告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约定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罪犯王军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军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