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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晋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879号原告上海晋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章。委托代理人严旻,上海尚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市仙来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陶宜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晋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晋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上海晋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