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承恩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士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寿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建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海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殿奎,该公司员工。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淮法商初字第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欠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加工款38077.81元,被告定于2013年10月30日给付原告5000元,2013年11月30日给付原告5000元,2013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5000元,2014年1月30日给付原告7000元,2014年2月28日给付原告7000元,2014年3月30日给付原告9077.81元。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余款28077.81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淮安市亚峰织造有限公司已归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人1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法商字第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