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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文代华与XX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代华,XX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文代华,甘肃省兰州市人。被告XX泽,甘肃省兰州市人。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代华诉被告XX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才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