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冠中与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冠中,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梁兆堂,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王冠中与被执行人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共160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担保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在广州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款1579180.59元,并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荔湾区人民中路长寿东安邦里2号503房、越秀区二沙岛粤台路宏达径15号房屋产权。本案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46号案尚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毅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