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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连芳诉王志强关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芳,王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连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北方汽配城A2-2号,身份证号133028197711261621。被告:王志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112519770810181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芳与被告王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