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连芳诉王志强关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芳,王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连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北方汽配城A2-2号,身份证号133028197711261621。被告:王志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112519770810181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芳与被告王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