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谢建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谢建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17号原告赵海波被告谢建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谢建永茶叶经营部),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一号附26/32号家乐福购物中心内YJG-B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诉被告谢建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波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波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海波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