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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811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杨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小河子乡小红石砬村五马驹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