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洪波、葛笑君与被执行人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葛某某,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葛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3)衡仲裁字第270号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衡阳仲裁委员会(2013)衡仲裁字第270号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执行依据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葛某某依据衡阳仲裁委员会(2013)衡仲裁字第270号裁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国安审判员 段开荣审判员 邱翼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