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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陶建华与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华,陶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82号原告:陶建华,居民。被告:陶小红,居民。原告陶建华与被告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正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建华、被告陶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建华诉称: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陶晓红辩称:借款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陶建华与被告陶小红系母女关系。2011年8月25日,原告为被告向本院交纳罚款10万元,同年9月16日被告补打10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未还,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所写欠条及原告银行取款存折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陶小红欠原告陶建华款10万元,有被告所写欠条及原告银行取款存折等证据为凭,借款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建华偿还借款10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陶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磊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