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镇江市长江机电成套厂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长江机电成套厂有限公司,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镇江市长江机电成套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金润。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保全费3470元,共计8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