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邝永焜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永焜,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邝永焜,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杨庆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永焜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永焜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永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永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邝永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雅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