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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与田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田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513211-6.法定代表人:赵敏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聚银,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金雄,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梁楠,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94元退还上诉人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