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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与杨业玲、杨业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杨业玲,杨业密,杨旭东,陈春红,杨天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州区一环东路江口里37-2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委托代理人吕坤才,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业玲。被告杨业密。被告杨旭东。被告陈春红。被告杨天晓,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业玲、杨业密、杨旭东、陈春红、杨天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是50元,由原告玉林市侨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陈青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