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马建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张倩,许斌,马建彬,李敏敏,王新华,肖永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46号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茹,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进红,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倩,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许斌(与被告张倩系夫妻关系),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张倩。被告许斌,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张倩。被告马建彬,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敏敏(与被告马建彬系夫妻关系),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马建彬。委托代理人马建彬,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新华,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肖永海(与被告王新华系夫妻关系),男,无业,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倩、被告许斌、被告马建彬、被告李敏敏、被告王新华、被告肖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禄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天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