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金兰与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兰,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兰,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金兰与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工业园区的研发楼、厂房、1#综合楼、2#综合楼(房产证号:201102159、201102160、201102161、2011021**);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名下闽FAP1**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目前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我院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未履行,其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现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去向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