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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一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鲁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乳山市人杰地灵花园2号楼310、410、510室,3号楼310、410、510室共计六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进行交易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建    国审判员 王瑞波代理审判员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云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