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18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铁岭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案款87926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85.0元,执行费11341.0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9410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宏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