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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占海与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海,于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刘占海,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被告于晓杰,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扎赉特旗房产管理所职员。身份证号原告刘占海诉被告于晓杰(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晓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海、被告于晓杰(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海诉称,被告于2012年从原告处借款,陆续偿还了一部分,截止2014年年底,仍欠原告53000.00元。被告将原来的借据收回,重新给原告出具了53000.00元的借据,并承诺于2015年1月15日清偿。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还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晓杰(于娜)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晓杰(于娜)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刘占海借款53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00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被告于晓杰(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白晓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佟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