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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立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建华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立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建华。上诉人刘建华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中电投江西洪门水力发电厂用就餐卡代替职工的福利工资,侵犯了职工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2015)月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依法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建湖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夏丹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