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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月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月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月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月广家庭财产,其妻子郑立格名下的冀E×××××低速车予以查封,车辆由被执行人郭月广保管,不准转移、买卖、过户,限被执行人郭月广在叁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少 辉审判员 史 素 申审判员 郭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晓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