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董宝庆与刘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庆,刘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0号原告董宝庆。被告刘馨。本院审理原告董宝庆诉被告刘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苏静 关注公众号“”